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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与张捷夫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张捷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4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侠,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捷夫。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捷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甲八方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捷夫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洪武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