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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39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工人,住肥城市。2002年9月3日因犯绑架罪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5月19日及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补充侦查一次。临沂市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琅琊庄村朱某乙经营的板厂内,趁无人之机,拔掉厂内监控设备,窃取朱某乙停放在院内的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车上有现金8100元及三星手机一部,价值共计289100元。2016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被盗车辆放于肥城市工商局院内后由朱某乙开回。赃款挥霍,手机未追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偷钱我认罪,但车确实是我借的,因为我姐出了车祸,情况比较紧急,我给他说借二、三天,他同意的,还让我开慢点,我没有想把车占为己有,我拔监控只是为了偷车里的钱,而且车内安装有GPS定位,如朱某乙不同意借车完全可以通过GPS控制车辆。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琅琊庄村朱某乙经营的板厂内,趁无人之机,拔掉厂内监控设备,窃取朱某乙停放在院内的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车上有现金8100元及三星手机一部,价值共计289100元。2016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被盗车辆放于肥城市工商局院内后由朱某乙开回。赃款挥霍,手机未追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人朱某乙的陈述于2016年5月1日在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所作的第一次陈述证实:2016年4月30日下午5点多钟,我把我的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鲁Q×××××放在我在兰山区枣园镇琅琊庄村我正在建设的厂子里,晚上我在厂里和家人还有两个干活的工人喝酒,到了晚上11点多钟,我老婆开车带我回沂龙湾小区的家里了。当时我走的时候把这辆车的钥匙放在门卫室的窗台上了。2016年5月1日早上8点半的时候我父亲朱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电动门的钥匙在哪里,我说在霸道车里边的,车钥匙在门卫室窗台上的你拿就行了。到了中午12点多钟的时候我玩手机,发现手机上连接厂子里的监控连不上了,就赶到厂子,发现厂子大门锁着的,厂子里没有人,我的霸道车也不见了,我上监控室发现监控的插头被人拔下来了。我就给我父亲打电话问他我的车去哪里了,我父亲说他在外边的不知道车去哪里了,说早上他出去的时候把车钥匙给我厂里一个姓李的工人了,我就找这个姓李的,发现厂里一个人都没有,我给他打电话他的手机也是关机的,然后我在厂子里一直等他,等到现在也没见他回去,也联系不上他,我感觉我的车可能被他偷走了,我就报警了。我的车是一辆白色的丰田霸道越野车,2013年11月份在兰田二手车市场找人买的一辆新车,花了425000元,当时是办理了分期付款,我一直都正常还款的还有几个月就把贷款还清了,现在还能值30万元左右,车手续都在车上放着的。我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琅琊庄村西南角正在建设的一个生产塑料棉的厂子,五个工人,昨天下午的时候,我把厂子里的工人放假了,其中三个本地的都回家了,另外两个是两口子,家是泰安肥城市的,他们嫌回家太远了,不回去就住厂子里住着的,这两口子两个月之前刚来,具体名字我不知道,只知道男的姓李,手机号151××××5796,两个人年龄都在四十岁左右。我怀疑就是这姓李的两口子偷了我的车,因为就他俩住在厂子里,我父亲说今天早上把我的车钥匙给了这个姓李的,过了不久我发现厂里的监控被人拔了,车也不见了。驾驶座扶手箱里我放了7000多块钱,驾驶座底下一个黑色钱包,包内10000多块钱,还有我的身份证、驾驶座、行车证、银行卡等证件都在车里放着的。于2016年5月16日在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所作的第二次陈述证实:我被盗的丰田霸道车于2016年5月8日上午9点在肥城市工商局院内找回来了。自从我的工人李某某及其老婆武某芬2016年5月1日把我的丰田霸道车偷走后,我立马报警,公安机关也是第一时间把我被盗车辆上了盗抢网,但是我自己还是比较急,我知道李某某的家是肥城市的,就去了。期间武某芬和我主动打电话联系过说她找不到李某某了,让我帮忙找,我说李某某把我的车都给偷走了,我现在比你们还着急找到他,武某芬说找不到人你车肯定也找不到,我就问武某芬李某某为什么要偷我的车,武某芬说她不知道这个事情,我接着又问武某芬车上的钱呢,她说什么钱,我说车上扶手箱里钱啊,她说那是你的钱啊,我说肯定是的,武某芬说当时还问过车上扶手箱内的钱是谁的,李某某对她说是借他妈妈的钱,我说你抓紧联系让李某某把车送回来。就这样我在肥城市到处找我的被盗车辆。期间,公安机关也联系了肥城公安机关���寻找被盗车辆,5月8日早上8点多钟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把你的车放到肥城市工商局院内了,你自己去开吧,我就赶紧去了工商局,看到了我的车,车门没锁,车钥匙在车座上的,我就把车开回来了。当时报警时我不知道李某某和武某芬的名字,后来我在厂里问其他工人知道了他们的名字。车上还有接近两万元现金及一部三星S5手机,车找回来了,现金及手机没有了。大约7000元现金放在扶手箱里的,都是一百元的纸币,一个黑色钱包放在副驾驶车座下,包内大约12000元现金,都是一百元的纸币,2015年四五月份花了5600多元购买的一部黑色三星S5手机,我找车后发现钱包还在副驾驶座下,不过钱包内的钱没有了,其他放在扶手箱内的钱和手机也都没有了。手机被盗时���值1000元,李某某到我厂干活两个月,而且工资我都按期结算的。期间武某芬让我放过李某某一马,车肯定会还给我的,李某某也给我发信息说,他知道错了。李某某应该是想卖我的车,不过公安已经把车上了盗抢网,李某某肯定卖不出去没有办法又还给我的吧。于2016年12月30日在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所作的第三次陈述证实:我以前陈述的都是实话。我车上一共放了大约2万元左右,其中一个黑色钱包里放了12000多元,钱包当时放在副驾驶座下的;车内中间扶手箱内放了7000多元钱,这7000多元钱没有捆也没有放在袋子里,就是直接放进扶手箱内的。我的车被李某某偷走以后,我联系过他,但是电话从来没有接通过,我就给他发短信问他为什么把我车开走,��某某说他知道错了,他会把车还给我的等等,但就是不接我的电话。后来到了5月7日晚上我给李某某打电话,我说我还没有报警,你赶紧把车给我,什么事情都没有。李某某哭着说:“我错了,我现在也害怕了,我今晚就把车给你”,我说:“那行,你要是害怕你就找个地方,到时我去开就行了”,李某某说:可以,李某某哭着哽咽的说了不少话,我也没有听清说了什么,不过就是强调他知道错了,也害怕了让我放过他等等,说完之后就挂了电话了,等我再打电话就已经关机了。5月8日早晨八九点,我联系不上李某某了,我就给武某芬打电话,说“你们什么意思关了一晚上的电话”,武某芬说“你给我二十分钟我告诉你车放到哪里了”,过了半个多小时武某芬给我打电话说“车停在肥城市工商局院内,你自己去开吧”,我到了肥城工商局院���看到我的车的确停在了院子内,车门没有锁,钥匙放在驾驶座上的,这样我就把车开了回来。我把车找回来以后车内的钱没有了,手机也没有了,不过后备箱内我看到了不少高速公路收费单子,这些单子我看是从5月4日到5月7日之间的单据,其他就没有什么东西了。这些高速公路收费单据我看到有山西神木县的,内蒙古赤峰的、河北境内的单据,当时我看到不少高速公路收费单,不过我看就是河北、山西、内蒙古这三个省境内的收费单据。车找回没有几天后我接了一个电话,问我是否还卖车,我问卖什么车,对方说你前几天不是要卖车的吗,我说不卖了接着就挂了电话,再就没有接到买车的电话了。这个号码就是我放到车上的三星手机上的号码,当时我补出来后把号码按在一个小手机上把话费用完了这个号码就不用了,现在我也记不得这个号码了,那个手机已经没有了。于2017年7月14日在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所作的第四次陈述:我看到监控是李某某偷走车后接着就给李某某打电话了,不过那时候李某某已经把手机给关机了,当时派出所出警人员也给李某某打电话也是关机。大约是5月3日短信联系上的李某某,我发信息说“你开我车干什么等等不少信息”,之后李某某给我发了信息说“他说他姐姐出了车祸,要回肥城所以就把车开走了”,我说“你抓紧把车给我还回来”,李某某就没有再回信息了,后来李某某因为害怕5月6日给我发信息说“老板我保证明晚把车开回去,我害怕了,希望老板原谅我”,这样到了5月8日李某某才把车停放在了肥城工商局院内。我和李某某有过两次通话,一次是车打不着火了,李某某给我打了电话,我说具体什么情况我也不清楚,你开我车干什么,你在哪里我去看看,李某某说那我找人看看再说吧,接着他就把手机挂了;第二次就是5月7日晚上李某某给我打电话哭着说“老板我错了,你原谅我吧,我害怕了,明天我就把车还给你”,我说“行,反正也没有多大的事情(我是为了稳定他才这么说的)”,这样第二天李某某就把车停放在了肥城工商局院内,其他就没有通话了。我记得当天案发后李某某是关机的,具体什么时间开关机我记不清,再说这个事情谁能知道他什么时候开机关机呢。我没有同意他开我的车,如果同意李某某为什么还要把现场监控线子给拔掉,为什么开走车后把手机关机,还把��车上的东西都给扔了,而且我车上还有手机及现金,如果说李某某说我同意那是他的辩解,李某某自偷走车辆到还车期间,我们通话、短信也好,我是假装没有什么事情稳定他的,让他路上开车小心点,忙完抓紧把车开回来,我这样做也是哄着让他把车还回来,你们公安人员也是这么对我说的。我的车辆没有安装GPS,如果安装了我就会和你们公安人员说的,我报警你们公安人员也能马上就能找到车辆了。我看见车上有去过山西神木、内蒙古赤峰、河北境内的高速公路收费单据,单据让我给扔了,现在找不到了。2、证人证言(1)电话询问笔录:证人武某于2016年11月9日接受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侦大队电话询问笔录证实:我知道李某某是因为把我们老板朱某乙的车给开走了才被抓的。2016年5月1日我看到李某某围着我老板的车转着看,李某某曾经说过老板的车不错,我还说不错也不是咱的。后来李某某把车打着火要来拉我走,我问干什么,李某某当时什么也没有说,我问你怎么把老板的车开走了,李某某说他是和老板借的,这样李某某就拉着我到了诸城。当天晚上我们从诸城住下,第二天李某某接上他母亲我们一块到了肥城市,在路上加油的时候我看见李某某拿着一沓钱加油,我问他哪来的那么多钱,李某某说他母亲给的,我也没有多问,我们下午到了肥城。到了肥城我知道李某某的姐姐出了车祸,李某某到医院看望他姐姐并忙着办一些事情,那时候我就回家了。到了5月4日上午李某某自己一个人开车走了,手机也关机了,我联系不上李某某就给老���朱某乙打电话,我说联系不上李某某了,你赶紧报警吧,之后我也联系上了李某某让他把车还给老板,后来知道李某某被你们公安抓了。李某某说是和老板借的车,不过现在看来当时开走根本就没有和老板说,只是后来联系老板说过几天回去的。我看到李某某拿的一沓钱加油应该就是车上的。李某某说钱是他母亲给的。我了解他母亲根本没有给他这么多钱。那些钱大约有三五千吧,期间我联系过朱某乙,5.4日李某某自己一个人开车走了,我就联系朱某乙了,我说我实在没办法让他报警的,后来我们也联系了朱某乙好像报警了,我还说会让李某某把车还给他的情况,现在具体说什么都忘记了。李某某的姐姐是出车祸了,我去医院看了,5.4日李某某开车去了哪里我不知道。(2)证人朱某甲于2016年5月1日在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枣园派出所所作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日早上8点30分,我儿子朱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车钥匙放在窗台上,我随后找车钥匙,正好我儿子厂子干活的男的姓李的问我要大门的钥匙,这时我大儿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小孩发烧,叫我给小孩上医院打针,随后姓李的用钥匙把大门打开后,我准备开面包车要走的时候,当时我着急就随手把儿子钥匙当大门的钥匙一块给了厂里干活的姓李的了,当时我不知道是车钥匙。到了下午1点左右,我儿子打电话问我,他的车呢,他说他手机上厂子里的监控被人给关了。我给儿子说,车钥匙当时给厂子干活的小李了,我走的时候车在厂子里的,随后我开车到厂子,我儿子和儿媳妇站厂子院子说,小李两口子没在厂子里,监控也被关了,我儿子随后打电话给小李手机没人接,之后再打手机就关机了,于是我儿子就打电话报警了。朱某乙的车是2013年买的,花了425000元买的,是从天津通过熟人买的,车是分期付款,今年11月份就付完了,是一辆份丰田霸道车,车牌号鲁Q×××××。他与别人没有经济纠纷,车就是让小李两口子开走的,当时我出去的时候把车钥匙给小李了。姓李的两口子来厂子干活的时候也没多问信息,就知道姓李,他老婆叫什么我也不知道,家是泰安市费城杨庄村的,周围有监控,但是被关了。3、辨认、检查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朱某乙于2016年5月16日在见证人宋某的见证下在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其指认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盗窃其丰田霸道车的被告人。经民警确认,排在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李某某。(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5月1日13时7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枣园派出所接110指令:朱某乙报警称其停放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琅琊庄村厂院内的丰田霸道车(鲁Q×××××)被厂子一工人姓李的两口子开走,车内有现金约2万元、银行卡一宗,驾驶证、行车证等物品一宗,损失价值约30万左右。接警后勘查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被盗现场位于枣园镇琅琊庄村村西南,西南为厂房,东为土路,白色霸道车放在厂子院内空地,车内有现金约2万元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现场勘查未发现被告人遗留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4、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爱尔凯普顿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规格型号JxxxJ,注册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车牌号为鲁Q×××××,手动挡,真皮座椅,无天窗,行驶88011公里)于2016年6月6日的鉴定价值为280000元。5、书证(1)被盗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被害人朱某乙车牌号为鲁Q×××××的丰田霸道车的情况。(2)短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朱某乙表示,其知道错了,明晚车就到临沂,期望希望老板原谅他。(3)机动车详细信息证实:车牌号为鲁Q×××××的爱尔凯普顿牌小型汽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朱某乙。(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徐永明、徐佳文于2016年5月8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丰田霸道车(鲁Q×××××,车架号JTxxx24,发动车机号2xxx81)一辆进行扣押。(5)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朱某乙于2016年5月19日在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领取涉案丰田霸道车一辆。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于2016年6月23日在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所作的第一次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是昨天在肥城市一宾馆内被当地派出所抓获的,晚上十一点多被带到临沂兰山刑事侦查大队的。因为我偷了老板朱某乙的车辆和车内的现金、手机等物品。2016年5月1日早上七八点多,朱某乙的父亲喊我让我帮忙给他的面包车充电,面包车电瓶没有电了,我就帮着充电。充完电把车打着火后,准备走发现大门遥控器不见了,朱某乙的父亲和我说大门钥匙在朱某乙的车上,接着他把车钥匙给了我,我拿着车钥匙打开车门拿到大门钥匙把大门打开了,打开后朱某乙的父亲开着面包车就走了,临走也没有向我要朱某乙的车钥匙。当时厂里就我和我对象武翠芬两个人在,过了时间不长我接到家里的电话说家里出事了,让我抓紧回肥城,我当时想坐车比较麻烦,而且厂子里就我和我对象两个人在,并且我手上还有朱某乙的车钥匙,我就想偷走这辆车回家,但是我害怕朱某乙发现车被我偷走了,我就把厂里的监控线给拔了。之后我就对我对象撒谎说我借了朱某乙的车,咱开车回家,这样我就开着我偷来的车拉着我对象先去了诸城接上我母亲一起去了肥城市。当日下午两三点钟,朱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干什么去了,我说有事回家了,朱某乙问我什么时候回来,我说下午回厂子,朱某乙对我说你开车慢点。后来因为有事我偷来的这辆车一直开着大约六七天,期间朱某乙一直给我打电话说他还没有报警,抓紧把车给送回来。最后我因为害怕报警被抓,就于5月8日早晨把这辆车停放在肥城市工商局院内,车钥匙等一些物品放到了车上我就走了,我就让我对象武某芬通知朱某乙已经把车放到肥城市工商局院内了,让他去开走的,虽然车让朱某乙开走了,但是我还是担心被公安抓,这不昨天被肥城当地公安给抓了。我当时头脑一时糊涂,才做了违法犯罪的事。因为我怕朱某乙报警,���以索性关机不接他电话,后来干脆换了手机号。车上扶手箱里有3600多元,副驾驶车座下有一个钱包,内有4500多元及一些银行卡,一部三星手机放在驾驶座车门里,还有单据等物品。钱都让我给花了,手机让我放到我母亲那里了,当时也就没有还给朱某乙。是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车牌号我忘记了,车比较新,我看行驶证好像是2012年的车。于2016年6月23日在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所作的第二次供述和辩解证实:我之前说的都是实话。就是家里有事所以才把老板的车给偷走了。当时感觉老板的车好,头脑一时糊涂就给偷走了。我知道我这种行为是盗窃,我害怕所以不敢还回去了,怕被抓。我就记得���上扶手箱里有3600多元的现金,副驾驶座下钱包内4500多元,就这些钱,在就是还有一部三星手机,其他都是单据等物品了。我知道错了,因为身上没钱我就都给花了。于2016年10月17日在临沂市看守所所作的第四次供述和辩解证实:车是我自己偷着开走的,我是有急事偷着开走的,是因为家里有急事才没有告诉朱某乙,家里的姐姐出了车祸才偷着开车走的。把厂子里的监控线给扳断是因为我怕被人看见,当时我偷拿车内的钱,所以怕被人看见,所以把监控给断了。当天偷开车走之后我给朱某乙打电话,可是占线,就没有再打。当天下午朱某乙给我打电话问车的情况,我说我家有急事,下午把车送回来,可是因为处理我姐车祸的事情。后来朋��说内蒙古联系了木头的活,这样我又开车到了内蒙,所以车迟迟没有还,期间我也知道朱某乙报警了。这样我害怕了,也不敢把车还给朱某乙,给把车停在肥城工商院内,让朱某乙开车去的。我知道我错了,钱是我偷走的,车是有急事偷着开走的,之后我和朱某乙说了忙完还给他的,车我没有偷走占为己有或者变卖的意图。手机我当时给我母亲了,我把手机给我母亲是因为拉我母亲的时候,我随手把手机放到我母亲的包里了。我母亲现在在哪里我不知道,不过武某芬能联系上她。我一共偷了朱某乙8100元钱,车内钱包有4500元,扶手箱里有3600元,一共就这些钱。我当时着急就没想那么多,就偷开了车。车上的钱我的确是偷的,但是车我虽然���自己私自把车开走,但是绝没有占为己有或者变卖的意图,偷开走车之后我和朱某乙就联系了,因有急事给开走了,忙完就把车送回来。7、综合证据(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1975年12月2日生。(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22日9时许,肥城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接市局指挥中心布警称:一在逃人员李某某在肥城市刘庄大街顺意宾馆303房间入住,民警即刻赶赴现场开展查找工作。到达宾馆后,民警将正在顺意宾馆三楼303房间休息的李某某当场抓获。在抓获李某某时该人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3)前科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02年9月3日因犯绑架罪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4)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朱某乙财物被盗一案时,接到报警第一时间试着联系李某某,结果手机系关机状态,后来让朱某乙假装没报警联系李某某,稳定李某某让其把车还回来,随后对被盗车辆上了全国机动车盗抢网。对于李某某与朱某乙之间的通话记录经联系移动公司调取,移动公司称中只能调取近六个月以内的通话记录,该通话记录已超出范围无法调取。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车确实是借的,是因为其姐出了车祸情况比较紧急,经被害人同意借用的,没有想把车占为己有,其拔监控只是为了偷车里的钱,而且车内安装有GPS定位,如朱某乙不同意借车完全可以通过GPS控制车辆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讯问中曾明确供述,因家里来电话说出事了,让抓紧回肥城,当时想坐车比较麻烦,就想偷走这辆车回家,但怕朱某乙发现就把厂里监控拔了…怕朱某乙报警,索性关机不接其电话;还供述是因为当时感觉老板的车好,头脑一时糊涂就偷走了,其知道这种行为是盗窃,害怕被抓所以不敢还回去了。以上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互佐证,能够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朱某乙车辆的犯罪事实,而且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后,先将车开至肥城,又到内蒙古等地,直到八天后才将车归还朱某乙,该事实亦能印证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另涉案证据证实被害人朱某乙没有同意将车借给李某某使用的意思表示,朱某乙发现车辆被盗后第一时间报案足可印证,其关于在电话或短信中之所以对李某某说没事的、小心开车等好话完全是为了稳定被告人情绪,哄其尽快还车的陈述有公安办案说明佐证,亦符合客观情理,而且被告人李某某在还车前曾以短信的方式向朱某乙表示其知道错了,希望老板原谅,以及其未将被盗车辆直接交还朱某乙,而是停放于肥城工商局等情节均印证双方非正常的车辆借用关系。因此综合全案证据评析,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关于车辆是经被害人同意借用的,没想把车占为己有的辩解意见有悖于案件事实,依法不能���立,其辩解拔监控只是为了偷车里的钱不具有可信性,其辩解车内安装有GPS定位系统无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归还被盗车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对盗窃被害人现金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被害人的现金及手机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人民币9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云卫军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守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