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保起、周夫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起,周夫聚,田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周保起,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周夫聚,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田翠芳(系被执行人周夫聚之妻),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保起与被执行人周夫聚、田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9.9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张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