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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林兴、马香玲、倪勇睿、马芳、马世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林兴,马香玲,倪勇睿,马芳,马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西吉县吉强镇中街。法定代表人:李建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中街中路29-32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安林兴,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香玲,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倪勇睿,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芳,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世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林兴、马香玲、倪勇睿、马芳、马世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7年8月1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倪勇睿、马芳交来本金及利息120000元。对剩余利息,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经济拮据,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放弃对剩余利息的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中剩余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东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