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刑申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史永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116号史永红:你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311刑初3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刑终82号刑事裁定,以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2014年11月15日,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在阳泉市郊区南窑庄村一饭店(原远大公司)内,通过该地点的房屋管理者史永红的带领,在一个放置杂物的房间提取到一支无弹匣、无背带的疑似枪支。2014年12月8日,经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该枪支系原审被告人史永红在该地点拆除旧锅炉时,在附近的水池中发现后非法持有。上述事实有经原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枪支鉴定意见,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关于你申诉所提涉案枪支的举报信确系你所写,只是为了申诉人及家人的安全,才由史某签名,且史某本人于2016年7月3日出具的书面《证明》能够予以印证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中,公安机关提取枪支笔录、现场督查记录、《情况说明》,证人史某所作涉案枪支举报信系其所写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审被告人史永红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证实对于涉案枪支的举报信系史某所写,公安机关是根据史宏艳举报,服刑人员史志红供述的枪支存放地点后,公安机关依据线索向现房屋管理者史永红了解并在史永红带领下找到枪支予以提取的。故所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所提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发现在案枪支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不是及时上报或上缴,而是私自存放于其他地方达一年之多,危害公共安全,你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所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史永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