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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志国、黄敏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国,黄敏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1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国,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南县。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敏,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南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1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国、黄敏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国、黄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李志国、黄敏在黄某某(已判刑)的指使下,伙同“鸭蛋”、“奇别”等人(均在逃)窜至南县魏某某、程某、何某某、刘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实施殴打,并持砍刀、钢管在赌场内打砸闹事,以此向魏某某强行索要“保护费”。李志国和黄敏先后三次索要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00元、600元、900元,共计1900元。赃款由黄敏交由黄某某处理。2017年5月8日11时,被告人黄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5月11日15时,被告人李志国在南县第二完全小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国、黄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在逃说明、本院(2010)南法刑初字第50号、(2013)南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何某某、程某、魏某某的陈述,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志国、黄敏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国、黄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志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志国、黄敏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敏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彭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艳芳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