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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传份、赵庆功等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份,赵庆功,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872号原告:张传份,女,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赵庆功,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均云,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秦楼街道秦家楼驻地。法定代表人:秦绪波,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麟,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份、赵庆功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份、赵庆功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份、赵庆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9元,减半收取7365元,由原告张传份、赵庆功负担。审 判 长  刘兰雪审 判 员  叶 凡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