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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海晏煤炭加工经营分中心与山西中圭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海晏煤炭加工经营分中心,山西中圭能源有限公司,成都鑫鼎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铁辉,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雷建宁,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海晏煤炭加工经营分中心,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红河湾生态工业园区(火车站西侧)。法定代表人:陈铁辉,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雷建宁,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国瑞综合楼3层306室。法定代表人:孟喜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霍永红,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成都鑫鼎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仙桥北一路六号。法定代表人:贠锁王,总经理。上诉人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海晏煤炭加工经营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圭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海晏煤炭加工经营分中心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其理由是已经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达成和解框架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海晏煤炭加工经营分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诉人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海晏煤炭加工经营分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00元,减半收取15890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青海青藏铁路多元投资中心海晏煤炭加工经营分中心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 华审判员 刘 涌审判员 王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