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立兰、时辉、李宾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立兰,时辉,李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立兰,女,汉族,1966年1月26日生,住夏津县城区建设街17号。被执行人:时辉,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生,住夏津县城区建设街17号。被执行人:李宾,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生,住临清市金郝庄乡东石村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立兰、时辉、李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