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海亚与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亚,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591号原告汪海亚,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78505K。法定代表人卫海峰。原告汪海亚与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海亚撤回对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