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与刘武生、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刘武生,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7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营业场所: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7号附2号2楼。负责人:刘金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兵、邓思思,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武生,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胡思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与被告刘武生、湖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袁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传慧书 记 员 刘 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