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王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王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722号原告王雪梅,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加油站员工,现住神木市兴神路北西一巷*号。被告王荣,又名王云,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酒店员工。原告王雪梅与被告王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雪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秀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