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与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479号之一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法定代表人:徐勇灿。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浙江方成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4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人民币5004元,由原告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