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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可忠、代永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可忠,代永广,李灵艳,代延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77号申请人:孙可忠,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代永广,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李灵艳,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代延河,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孙可忠与被申请人代永广、李灵艳、代延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8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代永广、李灵艳、代延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8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期限为壹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 超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人民陪审员  田广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宁晓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