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12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告:赵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