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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12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告:赵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