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城县一诺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州华臻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一诺化工有限公司,泰州华臻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8民初1128号原告:武城县一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杨庄工贸园。法定代表人:刘春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良,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该公司职工。被告:泰州华臻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丽景园7-405室。法人代表:吕云舟,总经理。原告武城县一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华臻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武城县一诺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良到庭参加诉讼,泰州华臻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城县一诺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2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欠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供给被告化工原料,被告收货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1000元,原告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泰州华臻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被告供应醚醛,付款方式为货到后七日内结清。原告按双方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2014年11月1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221000元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欠原告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州华臻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武城县一诺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2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偿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616减半收取2308元由泰州华臻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