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桂官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桂官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92号罪犯江桂官,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桂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81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桂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桂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江桂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江桂官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桂官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