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6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丹丹、李红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丹丹,李红霞,鹿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6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卢丹丹,女,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红霞(曾用名何景梅;,女,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鹿志刚,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鹿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鹿志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鹿志刚在中国工商银行16×××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