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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执1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学祥与薛兰芬、吴乃申保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学祥,薛兰芬,吴乃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1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学祥,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兰芬,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吴乃申,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学祥与被执行人薛兰芬、吴乃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沪02民终19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冯学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2民终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旭春审判员  郑旭珏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