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周志泉与严林飞、赵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泉,严林飞,赵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470号之一原告:周志泉,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严林飞,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赵小林,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周志泉与被告严林飞、赵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周志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周志泉负担。审 判 长 张 尤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人民陪审员 陈桂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