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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周志泉与严林飞、赵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泉,严林飞,赵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470号之一原告:周志泉,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严林飞,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赵小林,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周志泉与被告严林飞、赵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周志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周志泉负担。审 判 长  张 尤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人民陪审员  陈桂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