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玉平、王玉帅等与屈晓丹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王玉帅,屈晓丹,贾馥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613号原告:王玉平,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帅,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晓丹,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贾馥璐,女,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王玉平、王玉帅诉被告屈晓丹、贾馥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玉平、王玉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平、王玉帅撤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王玉平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