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68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红霞诉梁小林、雷勇军、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霞,梁小林,雷勇军,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849号之二申请人:梁红霞,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小林,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雷勇军,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号院*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兴。申请人梁红霞诉被申请人梁小林、雷勇军、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梁红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小林、雷勇军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华蓥市予以查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红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小林、雷勇军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华蓥市。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上查封财产以4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