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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志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新,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武志新,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刘洋,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武志新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刘洋向武志新偿还借款本金七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武志新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刘洋向武志新偿还借款本金七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武志新与刘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暂未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东民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崔 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光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