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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福林和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1行初93号起诉人赵福林,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2017年8月16日,本院收到张礼旺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2012年12月31日,被告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因交通事故扣押了我的NO0306728号所涉案车辆鲁****21号出租车。被告在2013年1月8日处理完事故后给了我提车通知单0010268我还没有提车,在2013年1月11日,青州市公安局风景区派出所因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通过被告将停放在交警大队施救队院内的鲁****21号出租车提出,提车通知单0010269号。我成为抢劫鲁****21号出租车的犯罪嫌疑人,鲁****21号出租车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扣押查封,青州市公安局风景区派出所以赵福林涉嫌抢劫作出青公(风)刑受字(2012)第069号《受案登记表》。该派出所对鲁****21号出租车的扣押查封已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侦查措施,有(2005)青法行初字第30号,(2015)青交行字第42号为凭,该刑事案件,青州市公安局风景区派出所现还在补充侦查阶段,还没有解除刑事查封扣押,故被告应先将NO0306728号所扣押车辆先移交青州市公安局风景区派出所处理完刑事案件(作为物证)后,再做行政处理。故请求依法判令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NO0306728号所扣押的车辆,移交相应的办案部门(青州市公安局风景区派出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起诉人赵福林并非对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其车辆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而是认为所扣押车辆应先移交刑事案件处理,再作行政处理。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福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同杰人民陪审员  郭庆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