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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西峡县香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保43号申请保全人: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439号。法定代表人:于冬明,总经理。被保全人:西峡县香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西峡县香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限额冻结了被保全人西峡县香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八个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现查明西峡县香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账号16×××15已有存款17万,足以本案保全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西峡县香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鹏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