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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554号原告卢某某,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敬云、刘丽霞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卢某某与王某某于1991年9月18日在富拉尔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卢某。婚后因二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1年9月6日双方自愿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后,王某某便不知去向,2013年王某某父亲去世,其家人都没有找到王某某,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外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做出答辩,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卢某某与王某某于1991年9月18日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卢某。卢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年9月6日自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王某某与卢某某开始分居。经本院对王某某姐姐王玉霞及原被告的婚生子卢某调查了解,均表示自2012年开始联系不上王某某,家里人谁也联系不到她,王某某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卢某某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办事处园厂社区居民委员证明、卢某证言、邻居袁忠霞、李春梅证言、原被告个人书写的离婚协议书,本院依法调查王某某姐姐王玉霞的调查笔录1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卢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年9月6日自行书写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了自愿离婚,之后二人分居,王某某与其子卢某及其兄弟姐妹都失去了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从证据来看二人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至今已多年,王某某在此期间也没有尽到家庭责任及义务,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卢某某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 丰人民陪审员  刘丽霞人民陪审员  贾敬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