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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顾爱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顾爱荣,党国举,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3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迎宾大道汇林凤凰城门前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5795F。负责人:邹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爱荣,女,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国举,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DH61。负责人:曹钦成,系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爱荣、党国举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0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述涛审判员  胡体兵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