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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与邓翠华、岳国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翠华,岳国忠,周井春,邓翠芳,邓翠兰,关学成,李海军,周海清,候殿杰,张立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2349号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白玉山职务: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木其乐,男,蒙古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邓翠华,女,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岳国忠,男,蒙古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周井春,男,汉族,1947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邓翠芳,女,汉族,1948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邓翠兰,女,汉族,1950年01月07日出生,被告:关学成,男,满族,1950年06月21日出生,被告:李海军,男,汉族,1967年09月04日出生,被告:周海清,女,汉族,1969年04月20日出生,被告:候殿杰,男,蒙古族,1986年07月08日出生,被告:张立平,女,汉族,1986年01月21日出生。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扎旗信用社)诉被告邓翠华、岳国忠、周井春、邓翠芳、邓翠兰、关学成、李海军、周海清、候殿杰、张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扎旗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特木其乐、被告邓翠华、邓翠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国忠、周井春、邓翠芳、关学成、李海军、周海清、候殿杰、张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扎旗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邓翠华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xxxx元、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xxxx元;二、要求被告岳国忠、周井春、邓翠芳、邓翠兰、关学成、李海军、周海清、候殿杰、张立平连带清偿上述借款;三、要求在被告邓翠华不偿还贷款本息时对被告岳国忠所有的房证号为xxxx号房产、被告岳国忠所有的地号为xxxx号土地使用权、被告周井春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XX**号房产、被告邓翠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XX**号房产、被告邓翠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XX**号房产、被告李海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XX**号房产、被告候殿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XX**号房产优先受偿;四、诉讼费用由被告邓翠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1日,被告邓翠华从原告处借款xxx元,借款月利率为10.05‰,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以上借款用被告岳国忠所有的房证号为xxxx号房产、被告岳国忠所有的地号为xxxx号土地使用权、被告周井春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XX**号房产、被告邓翠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XX**号房产、被告邓翠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XX**号房产、被告李海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XX**号房产、被告候殿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XX**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按季结息,经原告多次款,被告至今未归还。邓翠华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我40天之内偿还原告的全部利息。2017年7月31日偿还过利息xxxx元。邓翠兰辩称,原告起的事实与理由属实。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岳国忠、周井春、邓翠芳、关学成、李海军、周海清、候殿杰、张立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邓翠华、岳国忠系夫妻关系。被告邓翠芳、周井春系夫妻关系。被告邓翠兰、关学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海军、周海清系夫妻关系。被告侯殿杰、张立平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1日,被告邓翠华从原告处借款xxx元,借款月利率为10.05‰,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以上借款以被告岳国忠所有的房证号为xxx号的房产、被告岳国忠所有的地号为xxx号的土地使用权、被告周井春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XX**号的房产、被告邓翠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XX**号的房产、被告邓翠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XX**号的房产、被告李海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XX**号的房产、被告候殿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XX**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另查明,被告邓翠华累计还款本金xxx、利息xxx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与被告邓翠华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邓翠华向原告借款,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现其还款日期未到。原、被告间对合同效力均认可,且原告未解除合同也未变更合同,原、被告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综上,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未到还款期限,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