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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执复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红与洪洞县淹底乡上张村村民委员会执行一案洪洞县淹底乡上张村村民委员会复议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淹底乡上张村村民委员会,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复38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洪洞县淹底乡上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芦文斌,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刘红,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复议申请人洪洞县淹底乡上张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4执异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红与被执行人洪洞县淹底乡上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晋1024执6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上张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该划拨裁定所划拨的款项是“农村党建经费”专款,是村级党组织工作经费和党员活动经费,不是村委会的其他收入或财产,不应予以划拨,请求撤销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4执634号之一执行裁定。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农村党建经费”能否作为被执行人洪洞县淹底乡上张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执行,本院划拨的是上张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冻结、划拨的五大类十三项财产,上张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张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洪洞县上张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复议称,洪洞县人民法院根据(2016)晋1024执634号之一裁定,划拨其在银行的84468元存款,该笔款项是“农村党建经费”专款,是村级党组织工作经费和党员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该款项是洪洞县委为贯彻党中央、省、市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经过严格审查、审批拨付给村党支部的党建经费,不属于本村村委会的收入和财产,洪洞县人民法院划拨该款项明显错误,请求撤销(2017)晋1024执异6号异议裁定和(2016)晋1024执634号之一执行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洪洞县人民法院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洪洞县人民法院对上张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84468元存款的划拨是否正确。洪洞县人民法院划拨的是淹底乡上张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既然是上涨村委在银行的存款,那么除了法律规定法院不得划拨的款项之外,其余应归村集体所有,在当事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执行义务人民拥有的财产,清偿的欠的债务。另外,上张村委称其经费是党建活动名下的存款,根据法律规定也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冻结、划拨的专项经费,因此复议申请人上张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4执异6号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洪洞县淹底乡上张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4执异6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艳燕审判员  耿皖舜审判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