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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15号滨河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金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金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门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金虎给付40.218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93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杨金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金虎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40.2184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4.本院到被执行人杨金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249号院棉麻小区3号楼5单元201室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到被执行人杨金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住建委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6.本院到被执行人杨金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良派出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配偶为杨爱珍,本院对杨爱珍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7.本院到被执行人杨金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8.本院于2017年5月1日将被执行人杨金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委托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杨金虎名下的配偶、房产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本院前述调查结果一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杨金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金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