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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昌龙轮胎商行、胡传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昌龙轮胎商行,胡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昌龙轮胎商行,经营场所:宝源综合大市场B5栋29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L4123232-9。经营者:万长海,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姑路523号4栋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360122197710264535。被执行人:胡传胜,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昌龙轮胎商行与被执行人胡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胡传胜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  审判长  万爱珍审判员  姬 军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