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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元康、余友萍与石亿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康,余友萍,石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元康,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申请执行人余友萍,女,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执行人石亿超,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元康、余友萍与石亿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石亿超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存款6000元,现因被执行热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石亿超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存款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