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元康、余友萍与石亿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康,余友萍,石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元康,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申请执行人余友萍,女,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执行人石亿超,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元康、余友萍与石亿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石亿超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存款6000元,现因被执行热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石亿超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存款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