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寿光市恒翔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寿光市恒翔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寇振���,局长。被执行人:寿光市恒翔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丙仁,经理。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寿光市恒翔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1日以被执行人寿光市恒翔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寿市监行处字(2016)17-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寿光市恒翔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作出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设备及管道;2、罚款3.1万元。上述罚款限被执行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向我局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具有代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职能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本院审查认定,2016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寿光市恒翔纸箱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寿市监行处字(2016)17-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亦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寿市监行处字(2016)17-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虽经催告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市场监督定理局作出的寿市监行处字(2016)17-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寿光市恒翔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没款3.1万元及加处罚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