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李江,何文芳,何长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被执行人李江,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何文芳,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何长高,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江、何文芳、何长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查到。调查可供执行财产措施已用尽,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执恢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