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米兴金与李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兴金,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739号原告:米兴金,男,汉族,1962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李军,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原告米兴金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米兴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米兴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阿拉腾敖其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晓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