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树林诉马永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林,马永梅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民初1365号原告:王树林,男,1949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马永梅,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王树林与被告马永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永梅经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王某所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一栋(90平方米,村房权证**号)。事实和理由:王某与被告马永梅原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未生育子女。2012年10月25日,王某与马永梅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归王某所有。该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马永梅名下,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于2016年7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树林系王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留下的遗产。现马永梅下落不明,故王树林诉讼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所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被告马永梅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被告马永梅原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未生育子女。2012年10月25日,王某与马永梅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归王某所有。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马永梅名下,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于2016年7月19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王树林系王某第一顺序唯一法定继承人。马永梅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故王树林诉讼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所有的、位于密山市裴德镇裴德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审理中,王树林提供了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王某与马永梅于2012年10月25日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树林系王某第一顺序唯一法定继承人,该房屋产权登记名为马永梅。王树林亦提供了密山市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马永梅无法联系的事实。本院认为,王某与被告马永梅于2012年10月25日登记离婚,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意外死亡,原告王树林系王某第一顺序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因该房屋产权登记名为马永梅,且马永梅现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故王树林要求继承王某生前所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马永梅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生前所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一栋(90平方米,村房权证**号),归原告王树林所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照万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人民陪审员 单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