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张世波、陈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波,陈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世波,男,生于1989年4月15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陈光林,女,生于1989年2月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世波、陈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3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赵丽审判员 赵严风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禾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