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董玉彬、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董玉彬,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吴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199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玉彬,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告: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水湾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吴涛,经理。被告:吴涛,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董玉彬、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物流公司)、吴涛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萌、被告董玉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渤海物流公司、吴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53999.1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399.91元(欠款额的10%),自2017年4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欠款额的0.1%继续计算滞纳金;3.判令其他被告对被告董玉彬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即用户向卖方会员即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被告董玉彬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7年3月,在商户:王志祥、高军涛处累计垫付消费54000元。原告替被告董玉彬垫付的消费款,被告仅归还0.82元,尚欠53999.18元,其余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董玉彬未作答辩。被告渤海物流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吴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垫富宝公司经营“垫付宝”业务,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向商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要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额的款项归还原告。2015年3月9日,原告垫富宝公司与被告董玉彬签订了垫000016941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约定被告董玉彬自愿在原告垫富宝公司指定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原告垫富宝公司向被告董玉彬授予垫付宝账户及一定的信用额度,以供被告董玉彬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消费使用;被告董玉彬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原告垫富宝公司按被告董玉彬的消费额扣除服务费后向垫付宝卖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被告董玉彬应按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及垫付宝网站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其还款日为每月10日,否则应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垫富宝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垫富宝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合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董玉彬于2017年3月9日期间使用垫付宝服务提供的额度与案外人进行了交易结算。截止2017年4月10日,被告董玉彬的账户累计消费额为54000元。在2017年4月10日的还款日,被告董玉彬未向原告归还相关款项,同日,原告垫富宝公司按约定从被告董玉彬的银行账户上扣划0.82元,剩余53999.18元未归还。2017年3月,被告吴涛、渤海物流公司共同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与承诺”文件一份,承诺为被告董玉彬为归还的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2017年6月1日起两年。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公司与被告董玉彬签订的《垫付宝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董玉彬按合同约定在原告商户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其账户内形成消费余额,原告垫富宝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商户会员履行垫付相应款项义务,即被告董玉彬的消费债务转移给了原告垫富宝公司,同时,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另一垫付偿还债务关系,即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垫付款。被告董玉彬在约定的还款日未足额归还垫付款,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垫富宝公司请求被告董玉彬偿还垫付款53999.1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垫付行为实质上是借贷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整。双方在《垫付宝领用合约》中约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已经超过按照年利率24%的计算的利息,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该违约金应自还款日之日后即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垫付宝公司诉求被告吴涛、渤海物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系在保证期间内,被告吴涛、渤海物流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与被告董玉彬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共同对董玉彬不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董玉彬追偿。二保证人对各自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依法应互负连带责任。原告垫富宝公司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每个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董玉彬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被告董玉彬、吴涛、渤海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玉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3999.18元及违约金(以53999.1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涛、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偿还义务负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玉彬追偿;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计642元,由被告董玉彬、吴涛、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秀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