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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锦、邱艳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锦,邱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381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宁德才,局长。被执行人:高锦,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邱艳萍,女,1980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宣(板)社征决字(2017)第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违法生育了第三孩,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及《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宣威市人民政府板桥街道办事处共同署名,于2017年5月7日作出宣(板)社征决字(2017)第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高锦、邱艳萍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94510.00元。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7年5月7日送高锦、邱艳萍后,二被执行人在决定书上确定的60日内未申请复议,也没有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被执行人家的全户人员简况表、调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证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宣(板)社征决字(2017)第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执行费1318元,由二被告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包崇俭审判员  蒋思义审判员  陶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