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与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初146号原告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柠溪大道389号604室。法定代表人江万银,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孙成,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舒莹,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97号。法定代表人张经纬,局长。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泽中,职务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诉被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负担。审 判 长 程 怡审 判 员 吴郁郁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