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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与丁作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丁作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477号原告: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住所地六枝特区郎岱镇野狼。经营者:邓君,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春,女,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被告:丁作均,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遵义县。原告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与被告丁作均买卖合同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3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负担。审判员  钟吉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荣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