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与丁作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丁作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477号原告: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住所地六枝特区郎岱镇野狼。经营者:邓君,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春,女,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被告:丁作均,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遵义县。原告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与被告丁作均买卖合同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3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郎岱野狼冲砂石厂负担。审判员 钟吉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荣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