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3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3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某某、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270000元及逾期利息286020元(按月利率2%,字2013年4月10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15日止)、公告费500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751.49元、支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案件受理费8484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8067.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朱某某、谭某某价值人民币574823.04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