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323执8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期限为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琼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