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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渠县星空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橙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县星空传媒有限公司,四川华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渠县星空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华橙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维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渠县星空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橙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四川华橙酒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橙酒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以第三方资产为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渠县支行贷款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2014年7月,以单位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为抵押在南充商业银行贷款70000000元(大写柒仟万元);另,被执行人四川华橙酒业公司已经停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