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俊俊与郑华平、罗海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俊俊,郑华平,罗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15号原告:吴俊俊,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郑华平,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罗海丽,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原告吴俊俊与被告郑华平、罗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吴俊俊诉称,2016年9月12日,郑华平结欠吴俊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每月12日支付。该事实有郑华平向吴俊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后,吴俊俊多次向郑华平索要借款和利息,郑华平以种种理由拖延。另外,双方约定如果产生纠纷由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借款人尚需承担吴俊俊为实现讨还该债务所支出的一切费用。罗海丽与郑华平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务是罗海丽、郑华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判令:1.郑华平、罗华丽立即向吴俊俊偿还借款5万元及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郑华平、罗海丽向吴俊俊给付2000元的律师代理费;3.郑华平、罗海丽承担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吴俊俊与郑华平在《借条》中约定“若借款人未能还款,出借人可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上述约定,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并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将该案移送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7月12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其管辖范围,且借条未载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任一地点位于丰泽区,吴俊俊也未提起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故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依法不属于丰泽法院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诉《借条》虽约定若借款人未能还款,出借人可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现有证据无法体现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丰泽区,故该管辖协议的约定无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又因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进行了应诉答辩且未曾对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故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李心诗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