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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凤云与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云,郎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女,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郎建国,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李凤云与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籍档案,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档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