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6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凤云与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云,郎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女,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郎建国,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李凤云与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籍档案,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档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