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香美与刘东峰、鲁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美,刘东峰,鲁洪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304号原告张香美,女,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地址:滑县。委托代理人李令根,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峰,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鲁洪涛,男,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黄河路西段地税局西侧。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美诉被告刘东峰、鲁洪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香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2元,由原告张香美负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