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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龙湖嘉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孔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湖嘉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741号原告:重庆龙湖嘉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号附18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6313744M。法定代表人:崔恒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勇,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湖嘉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龙湖嘉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龙湖嘉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