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11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书真与汪必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书真,汪必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11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周书真,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必信,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关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汪必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5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必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胜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