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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谷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6年8月1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田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查封被执行人田夕华名下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车辆线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且认可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新林 百度搜索“”